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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一些土壤政策問題的解答
發布時間:2019-10-18 173

  1.我國法律法規中土壤保護利用的要點

 
  我國相繼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通過法律條文的形式規定了國家、政府以及用地者的職責。其要點是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以及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加強對土壤的保護,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調查、監督、評估和修復制度;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土地開發、土地整理等活動,提高耕地土壤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
 
  同時也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當保養耕地,合理使用化肥、農藥等農業用品,增加使用有機肥料,采用先進技術,保護和提高地力,防止農用地的污染;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防止該土地沙化的義務,使用已經沙化的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治理該沙化土地的義務。
 

  2.“土十條”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行動計劃》即“土十條”,是環境保護部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編制的保護土壤、治理土壤污染的工作安排,目前還在審核階段。其主要內容包括劃定重金屬嚴重污染的區域,投入治理資金的數量,治理的具體措施等多項內容。從2006年開始,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對我國土壤污染狀況展開了調查,目前正對一些重點區域耕地重金屬等污染情況進行統計。
 
  根據調查結果,將劃定重金屬嚴重污染的區域,進行有針對性的污染治理。作為土壤管理和綜合防治的一個重要規劃,“土十條”將制定治理我國土壤污染具體“時間表”,總體上把土壤污染分為農業用地和建設用地,分類進行監管治理和保護對于土壤污染治理責任和任務也將逐級分配到地方政府和企業,爭取到2020年使土壤惡化情況得到遏制。
 
  國家將出臺社會資本投資土壤污染治理領域的一系列鼓勵政策,包括財政、稅收、貸款優惠等內容,以此來促進和規范土壤污染治理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并逐步將土壤污染防治領域全面向社會資本開放。
 

  3.FAO《世界土壤憲章》核心內容是什么?

 
  首份《世界土壤憲章》是由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簡稱糧農組織”)成員國于1981年糧農組織大會期間構想、編制、磋商和通過的。值此2015國際土壤年之際,成員國在第三十九屆糧農組織大會期間一致批準了新的《世界土壤憲章》,將它作為推進和規范各級可持續土壤管理的工具。
 
  《世界土壤憲章》核心內容不僅對土地利用規劃和土地評價高度關注,還涉及諸如土壤污染以及對環境的影響等新問題、近年來的一些主要參照標準和重大發現等新成果,以考慮更加廣泛的利益相關者,迎接世界所面臨的嚴峻挑戰。
 
  土壤為地球生命之本,為了滿足人類普遍的糧食、水和能源安全需要,必須維護或加強全球土壤資源。土壤的妥善治理需要認識不同的土壤內在化學、生物和物理特性以及土壤能力,了解自然和人為變化對土壤特性的作用。
 
  只有這樣,土壤使用者才能確保最佳的土地用途,保證糧食安全,實現土壤可持續利用。政府、團體以及個人應采取多層面、跨學科舉措,充分考慮地方或本地情況,維持或增強土壤的支持、供應、調節和栽培服務,維持土壤生物多樣性,盡量減少或消除土壤退化,對土壤必要生態系統服務的貢獻進行全球性評價,這樣的土壤管理才有意義。
 

  4.歐盟土壤保護主題戰略的核心何在?

 
  歐盟各成員國之間經濟跨界發展的同時,也產生了一系列的土壤污染問題。因此,各成員國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出發,出臺了一系列共同的法律政策來保護土壤環境。1927年歐洲共同體頒布了《歐洲土地憲章》,規定各國政府和行政當局應理性規劃和管理土地資源,土地政策編制應充分考慮土地屬性以及社會需要,土地保護需根據不同水平設計目標。土地應加以保護,以防水土流失、土地污染;對土地資源進行科學調查,著力提升科研水平與跨學科合作。
 
  2003年做了修訂,重新確立實現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目標以及土地保護的基本原則。2004年《歐盟環境民事責任指令》規定,被污染場地若是無主的,由行政當局負責對場地進行修復。
 
  2006年通過的《土壤框架指令》草案要求各成員國防治土壤污染,編制污染場地名錄和制定目標值,以確定需要進行修復的場地,同時要求成員國采取措施促進相關經驗和信息的交流。
 
  歐盟綜合考慮各國之間的差異與統一,通過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土地作為共同財產,對于它的保護是普遍的利益;對于規劃和管理土地資源,必須考慮到他們的生態功能多樣性以及可持續發展;并且對于被污染的土地以及潛在污染的土地,各國政府應采取科學謹慎的措施予以防治。
 

  5.日本土壤保養法對我們有什么啟示?

 
  日本可利用的土地資源非常有限,因此政府不斷制定各種法律來保護土地,以求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日本相繼頒布《國土利用計劃法》《農地法》《土壤污染對策法》《日本農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形成了配套的法律體系。這些立法實踐及其施行經驗對我國土壤保護以及土壤污染防治具有借鑒價值。
 
  日本政府在制定、實施土地利用規劃時,十分重視以法律手段保障規劃工作的順利開展和規劃內容的具體實施。各種規劃分工明確,重視部門協調、專家審議和公眾參與,違法用地行為經發現嚴懲不貸。法律對行為主體的義務規定明確,例如無論土壤使用者心態如何都必須承擔恢復污染土壤以及防止土壤污染的責任。我國在法律施行方面應結合本國實際情況,加大執法力度,確保耕地資源切實受到法律保護。
 
  日本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設立了農業型污染和城市型污染分別立法的制度,因為農業型土壤污染和城市型土壤污染的原因不同,在防治的具體對策上也有明顯的城鄉差別。法律的制定也細化到地域,同時還有一些相關技術標準形成了綜合性立法體系。并且,日本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開展立法工作比較早,形成了土壤污染管制地區制度,這在我國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值得借鑒。
 
  中科檢測用齊全國家認可資質,對于土壤調查與風險評估有豐富經驗,能協助政府、企業做好相關土壤保護工作,如果有這方面的需要,不妨聯系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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