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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廢法修訂案罰款條目如何規定
發布時間:2020-07-15 213
  《固廢法》修訂案共9章126條,其中修改50條(不包括僅修改“環境保護”為“生態環境”的條款),新增14條,刪除4條。
 
  修訂案強化了生產者的主體責任,強調固體廢物產生者是固體廢物治理的首要責任人。修訂案還提出“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管理經驗吸納與固化,鼓勵生產者開展生態設計、建立回收體系,促進資源回收利用。
 
  值得一提的是,修訂案對部分違法行為的罰則進行了修訂,多項違法行為的罰款提升至100萬元,一些以往沒有具體罰則的行為,也加上了相應的罰則。
 
  《固廢法》修訂案涉及罰款的主要變更點:

違法行為

現行法律罰則

修訂案罰則

產生、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公開固體廢物產生、利用、處置等信息的;

5-20萬元罰款

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管理所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危險廢物的;

10-100萬元罰款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

10-100萬元罰款

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1-10萬元罰款

10-100萬元罰款

不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

10-100萬元罰款

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

所需處置費用三至五倍罰款,20萬起

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2-20萬元罰款

所需處置費用三至五倍罰款,20萬起

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2-20萬元罰款

10-100萬元罰款

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1-10萬元罰款

10-100萬元罰款

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1-10萬元罰款

10-100萬元罰款

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1-10萬元罰款

10-100萬元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將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輸入境內的


 
 

責令退運,50萬-500萬元罰款

未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

限產或停產,50萬-200萬元罰款

無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

責令停業或關閉,100萬-50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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